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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路某号某幢。

被告上海某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X镇某区X路某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9年9月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购买175套显示屏的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支付原告定金2万元后,22天内原告应将175套显示屏交付被告。原告将175套显示屏发货前被告应支付合同总造价的90%。现原告已向被告交付83套显示屏,但被告仅支付了5万元。据此,请求被告立即履行合同并支付货款人民币x元。

被告辩称:愿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8月31日前至原告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处自行提取96台显示屏,如有缺少,则按每台800元折价;

二、被告上海某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元;

三、原告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偿付被告上海某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

四、上述第二、三项合计被告上海某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x元,具体付款日期如下:2010年3月底、同年5月底前各付x元,同年7月底前付x元,同年10月底前付x元,如被告逾期支付,原告可就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本案受理费1615元,减半收取807.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403.75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2010年3月底前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已于2010年2月24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卫东

书记员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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