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武汉市汉阳区人,小学文化,无业。
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9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携带毒品冰毒、麻古在信阳市盐业批发市场胡XX家中吸食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现场缴获疑似毒品冰毒一袋、麻古六颗及吸毒工具吸壶一个。经现场称重,疑似毒品冰毒19.5克、麻古0.6克。公安人员对现场人员陈某某、胡XX等四人尿样检测,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均为吸毒人员。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疑似毒品冰毒和麻古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XX、汪X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称重记录及照片,上缴毒品清单和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成份毒品20.1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尚能认罪,系初犯,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5日起至2011年3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恩源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