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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甲等诉被告承某某、袁某继承某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甲,女,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郑某乙,女,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郑某丙,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承某某,女,成年。

被告袁某,男,成年。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兆静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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