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玉国。
被告,董凤清。
本院于2009年8月18日受理了原告杨玉国诉被告董凤清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玉国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原告自行处分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玉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肖某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陈云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