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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报社与上海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某报社。

被执行人上海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某报社与上海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0年3月15日前履行义务,但其未在执行通知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9)卢民三(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顾晨毅

审判员顾晨毅

书记员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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