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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某某诉被告马某某、黄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马某某、黄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09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486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审判员邵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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