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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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呼某某,男,现年64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25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呼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呼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4日中午,被告人呼某某在本村西地因耕地与李××发生争执,并用拳头将李鼻部打伤。经法医鉴定,李××外伤性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及鼻骨骨折,属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调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呼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呼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且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呼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志强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焦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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