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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罗某甲与被上诉人何某丙、何某丁、郭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甲

委托代理人黄某彬,上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罗某乙(系上诉人之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丁(又名何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

上述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某福,福建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罗某甲与被上诉人何某丙、何某丁、郭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上诉人罗某甲不服上杭县人民法院(2010)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10)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2、确认上诉人对上杭县X镇X路X号房屋享有四分之一的产权,并以现金折价析产方式进行产权分割;3、责令被上诉人何某丙归还上诉人所有的速卡迪女式二轮摩托车一辆;4、责令被上诉人何某丙向上诉人支付2010年5-10月讼争房屋店租3600元。

被上诉人何某芬、郭某某系何某祥之父母。何某祥与张菊兰原为夫妻关系,收养一子即被上诉人何某丙。何某祥与张菊兰于2001年6月14日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坐落于上杭县X镇X路X号楼房一栋(杭房权证2002字第x号)属夫妻共同财产归男方何某祥所有。振兴路X号楼房建筑面积443.5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90.4平方米,共五层;一楼为店面,二、三、四层为住房,第五层有一间房间。上诉人罗某甲与何某祥于2006年8月8日在上杭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9年11月3日,上诉人之夫何某祥因病医治无效去世。上诉人、被上诉人对何某祥遗留下的遗产上杭县X镇X路X号楼房一栋如何某割,多次协商均无结果。2010年3月,被告何某丙与原振兴路X号楼房一楼店面的承租人重新签订租房合同,并收取了2010年5至10月份的店租x元。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罗某甲对被继承人何某祥的遗产即坐落于上杭县X镇X路X号楼房一栋的产权(杭房权证2002字第x号)享有四分之一的所有权。

二、双方同意对上诉人罗某甲因继承所得的上述房屋所有权的份额折价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此叁拾伍万元对价款由被上诉人何某丙、何某丁、郭某某于2010年12月21日领取调解书时一次性付清给上诉人罗某甲,以存入上诉人罗某甲指定的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号:x)的方式支付。而该栋房屋的产权则全部归被上诉人所有。上诉人罗某甲应将该栋房屋的相关产权证件交给被上诉人,并协助被上诉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且上诉人罗某甲应于被上诉人付清款项后七日内搬出该栋房屋。

三、被上诉人何某丙应于2010年12月21日前支付该栋房屋2010年5-10月店租x(2400元/月×6个月)元的四分之一即3600元给上诉人罗某甲。

四、上诉人罗某甲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罗某甲负担50元,由被上诉人何某丙、何某丁、郭某某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罗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繁钦

审判员许虹菁

代理审判员侯良石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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