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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a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杨a,男;1982年9月因犯诈骗罪、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l992年11月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1999年9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4月29日被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a犯诈骗罪,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至7月,被告人杨a在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世博家园”十一街坊担任保安期间,对被害人杨b谎称其公司有商铺出租,在取得对方信任后,以收取租赁商铺押金为名,从杨处骗得人民币共计60,600元,并用私自购买的收据加盖“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世博家园管理部’’公章交付给杨。事发后,被告人杨a遂逃匿。

2009年4月28日,被告人杨a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退还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a开具的收据复印件,被害人杨b的陈述,证人郑a、张a、姜a、洪a、潘a、赵a的证言,上海世博会浦江镇定向安置基地建设指挥部的《证明》,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抓获情况以及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军天湖监狱的《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0,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a能认罪悔罪,且已退还全部赃款,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6日起至2013年6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杨超

代理审判员蔡某荪

书记员黄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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