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本案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害人杨某甲之母。
诉讼代理人白志中,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8年12月16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唐河县看守所。
被告人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8年3月19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唐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8年10月11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押唐河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8年12月16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唐河县看守所。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08)X号及(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任某某、杨某乙、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于2009年8月28日以被告人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连带赔偿被害人杨某甲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x.41元。2009年11月11日以被告人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杨某乙、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贾某某、杨某乙、刘某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医疗费等共计x.41元。宣判后,被告人贾某某、任某某、杨某乙、刘某某均表示不上诉。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杨某甲分别以原判对各被告人量刑不当,和一审判决的民事赔偿部分远远不能弥补自己的实际经济损失为由提出抗诉、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以该两案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发回本院重新审判。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对该两案并案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3日对贾某某、任某某、杨某乙、刘某某进行了合并审理。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安山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宋某某及诉讼代理人白志中、被告人贾某某、任某某、杨某乙、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17日,被告人贾某某因其妹贾××与其妹夫杨某甲婚姻纠纷,而约合杨某乙、刘某某等人自郑州回到唐河县X街,并通过杨某乙介绍,找到任某某,当晚被告人贾某某伙同任某某、杨某乙、刘某某等人在唐河县X镇富唐宾馆预谋对杨某甲进行伤害。2008年3月18日上午,贾某某伙同任某某、杨某乙、刘某某等人在源潭街购买木棒后,即和任某某纠集的邱永科、王付有(二人均另案处理)等20余人,携带木棍等工具,窜至唐河县X镇X村宗台组村民杨某甲家,以杨某甲不给摩托为由,对杨某甲及其哥杨×、杨某甲之母宋某某进行殴打。致杨某甲右额部颞顶硬膜血肿,致宋某某头皮损伤,杨×右胸、右背等多处软组织损伤。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贾某某、任某某、杨某乙、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宋某某杨×的陈述,刑事技术鉴定,证人王付有、贾某照、贾×等人的证言,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伤残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贾某某、任某某、杨某乙、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宋某某请求:1、依法追究贾某某、任某某、杨某乙、刘某某的刑事责任;2、四被告人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慰抚金等一切经济损失共计100万。
被告人贾某某、任某某、杨某乙、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实质性的异议,要求从轻处理。均表示同意对被害人杨某甲进行经济赔偿,但均没有经济能力。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7日,被告人贾某某因其妹贾××与妹夫杨某甲婚姻纠纷,约合在郑州临时居住的被告人杨某乙、刘某某等人,从郑州驾驶豫x号“北京现代”牌轿车到唐河县X镇,经杨某乙介绍找到被告人任某某。当晚被告人贾某某、杨某乙、刘某某和任某某等人入住唐河县“富唐宾馆”后,预谋次日到杨某甲家拉嫁妆时如遇阻挠对其进行伤害。被告人贾某某提出如杨某甲不老实了整他,并指示任某某纠集人员同去。2008年3月18日上午,被告人贾某某、杨某乙、刘某某和任某某等人又乘坐该车返回源潭镇,由被告人贾某某购买木棍,任某某纠集的邱永科、王付有(均另案处理)等人又分租两辆轿车,与被告人贾某某家人等二十余人一同赶往杨某甲家中。四被告及其他人抬完嫁妆后因杨某甲不给摩托车和杨某甲及其兄杨×发生纠纷,被告人贾某某、杨某乙、刘某某、任某某等人分别持木棍,杨某甲、杨×各持菜刀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杨某甲头部被打伤当场倒地,经医院CT诊断杨某甲右额部颞顶硬膜外血肿,手术中发现硬膜外血肿超过100毫升。经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杨某甲的头部损伤构成重伤;宋某某的头皮损伤构成轻微伤。唐河县人民检察院2008年6月30日鉴定,杨某甲的损伤构成一级伤残。
证据:
1、宋某某的陈述
今天中午10点多钟,我和我儿媳妇,村里一个叫贾某焕的人,在我家东地干活,杨某甲去叫我,跟我说南庄(贾××娘家)来人了,叫我回去。我给仝章敏说,让他给对方说说别闹事,仝章敏说拉东西的,你不让拉不中,人家今天来是干啥的。我和仝章敏一起回家,回家之前见贾××的爹也从西边过来,对我吵两句,我和仝章敏到我家附近分开了,我是从我家房后走的,到那见贾××妈正在撕抓杨某甲,我把它们劝开,一起进我家我见贾××的妈、嫂子和干姨还有一群人不认识,我约莫有二三十人在场,他们拉东西,把嫁妆都搬到拖拉机上拉走了,贾××的妈和哥说,要陪嫁时的摩托,我说是我们出钱买的,他们非要。我看没法就说了把摩托给他们,当时摩托没有在家,贾××的哥非要,后找我们庄的宗一×担保,贾××的哥不同意,后来宗一×就走啦。贾××的哥见宗一×走了,就问我大儿子杨×说咋整,杨×说,担保你不干我不管。贾××娘家人捞着杨×就打,看见杨某甲在院里趴着,头上流血,他们还在撕抓。这时村里来了几个人,对方不再打了,我看杨某甲在地上躺着,说头疼的很,就把他送到医院啦。我见他们拿的铁锨把,村里人说车上带有两捆木质铁锨把。
2、杨××的证言
证实杨某甲被对方打倒,杨某甲说头疼,我们把他送往医院。
3、杨×的证言
3月18日上午9点多钟,我在外边收辣椒,我弟杨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他媳妇贾××娘家来一二十人,不知干啥的。我让去看看咋回事,过有十几分钟,杨某甲又给我打电话说,对方来拉嫁妆的,让我回去。我就骑摩托车回家,后我到小轿车跟看见那停着一辆拖拉机,一辆红色面包车、一辆银白色轿车、一辆蓝色轿车。当时有一二十个年轻娃,在车周围站住,后见他们搬东西,随后贾××的妈要摩托车,杨某甲说摩托车不在家,明天给你骑过去。宗一×也劝说,不中了你们先把我的摩托车骑走,明天再把我的摩托车换回来。她妈说中,这时她哥山说不中,今非把摩托车骑走。宗一×劝不住就走了,我也转身出堂屋,山也跟住出来说,今不给摩托车就整。后山骂我,我顶了一句“你整下试试”。他就在地上捡块砖头砸我,我就跑到厨房里掂把菜刀出来。这时我见外边那群娃们掂着棍子跑过来,有个人在后边抱着我的胳膊,山上来一手拽住我的头发,一手抓住刀背,把我摔倒在地上,他们几个人围住打我。当时就把我打趴在地上,用棍子朝我背上、腿上打,也有用脚踢的,头也被打流血了。当时被打的迷迷糊糊的,等我醒来看见杨某甲在地上趴着,那群人都走到车跟。我说你们把我兄弟打的真狠,都不会动啦。
4、白××的证言
那天上午我和婆子宋某某及邻居在地里干活,大约10点多,杨某甲上地找我们说,张楼来人了,要我们回去。我和婆子就回家了,我到家没开门就见杨某甲他爱人贾××她妈、姨、哥贾某某,还有一个女的我不认识,另外还有一个男的我也不认识,他们一起有十来个人。因我婆子回去后怕挨打,就跟她一起到杨某甲家去了,只见杨某甲家出出进进一二十人,都是贾××家带来的人,七嘴八舌乱说,说的意思就是,杨某甲和贾××过不到一起,贾××的妈说过不到一起了把东西先拉走,后来他们就开始到屋里搬嫁妆,装到一个拖拉机上,后贾某某、贾××她妈就说摩托弄哪去了。杨某甲说亲戚骑走了,贾某某他们不同意,贾某某说摩托车不给就整。后从杨某甲院里就跑来十多个男的,他们拿着棍子、砖头就打起了。
他们拿的都是新的铁锨把那种棍子,有四五尺长,拿棍子的有十来个,剩下没拿棍子的拿着砖头。另外也有人随手从院里拿着棍子。贾某某冷不防将我爱人杨×摔倒在地上。杨×从地上爬起来,跑到厨房里拿一把菜刀,杨×从厨房出来,就被拿棍子的人打倒在地上。
我看见有人用棍子往杨某甲背上打了一棍子,当时杨某甲在杨×倒地南边一点。当时人多,没注意他在干啥。后来我转过脸想看看,杨×、杨某甲挨打没有,这时我看见杨某甲被打趴在地上,身子朝下趴着,头上流血了。
5、宗××的证言
那天上午大约9点多钟,我在庄西头拍闲话,见一个红面包车、一个银灰的车、一个黑车拉满了人,往俺庄来。我说干啥哩。车一直开到杨某甲家西边,从车上下来几个年轻人还有几个女的,我听见那女的指着房子说,这是他哥家,后来我知道是闹离婚的,估计来拉东西。这时杨某甲也回来了,后来因为摩托的事,有个年轻娃说不中,这时戴项链的年轻人说拿棍子,那娃就把一捆棍子从银灰车上跑到杨某甲门口。戴项链年轻娃拿一根棍子,这时杨某甲、杨×、宋某某都站在院里,那年轻人到院里打杨某甲他们,我看见一个人上来一棍子把杨某甲撺倒在地上,撺住头了,杨某甲就起不来了。我就忙上去拦,杨×头也流血了,这时杨某甲也趴那不会动了。他们不打了,后来他们就走了,他们来有一二十个人。
6、贾×的证言
昨天中午11点多的时候,我听说杨某甲和他爱人贾××在闹离婚,贾××娘家来拉东西,我就过去看看。因为摩托不在家,他们就吵起来了,贾某某说,不中就整。于是贾某某这方有人拿砖头、木棍要打。这时杨某甲他哥杨×进屋拿菜刀,杨×拿着菜刀出来时,有十来个人上去夺杨×的菜刀,把杨×摁到地上拳打脚踢,另外有七八个人拿着木棍朝杨某甲身上打,其中有一个人双手拿木棍就是一棍,杨某甲当时就睡地上了。过了一会,杨某甲一摇一摆站了起来,一脸血。
这个男的有40岁左右,中等个子,眼睛小,短头发,中等体型,上身穿件铁锈红颜色的上衣,这个人一看就是农村人,临走时还说不跟杨某甲他们罢休,他们总共有二三十人,我只认得贾某某。
7、宗一×的证言
昨天上午10点钟左右,我在庄上碰见杨某甲的妈宋某某,她说杨某甲的媳妇贾××家来人了,让我去看看。我到杨某甲家一看,贾××家来了二十多人,有他哥、她妈、她爸,别的不认识。来了一辆银灰色轿车、黑色轿车、红色面包车、还有一辆拖拉机,我见他们往拖拉机上搬家具。后来因为一辆摩托车双方在吵,我一看这事管不了就回家,过了一会听说他们打起来了。我就又过去,当时已经不打了,见杨某甲满头是血在那站住,杨某甲他哥杨×也满头是血,杨某甲他妈左胳膊也有血。
8、刑××的证言
今天上午估计9点多钟,我的车在政府门口停住,本街东头的任某某到我车跟问我有事没,我说没有。他让我跟住车后到张楼一趟,也没说干啥。后来因为一个摩托车没谈成双方就打起了了,打完我们就开车到马湾路口小城饭店吃饭,给我100元车费。
9、仝××的证言
今天上午9点的时候,我的车在政府门口停住,就见街上任某某开辆银灰色的“现代”牌车,先找到开面包车的邢军,还开了一辆拖拉机,我们一块都去闫庄村X村到一家门口附近,几个车的人都下车了,到杨某甲家搬家具。后因为一辆摩托车不知道怎么就打起来了,后来就走了。
吵开后也不知道是谁喊了一声,这一群年轻娃都从“现代”车上拿着一米多长的木棍,去这家院里,具体咋打的我不知道。
10、秦××的证言
具体几号记不清了,前半晌啥时间记不住了,有个年轻娃到店里说要买铁锨把,一捆十根,他只要了五六根,掏了钱就抱着走了。
11、黄×的证言
贾某某的妈喊着我一起到张楼贾××家拉嫁妆,到后贾某某在和杨某甲家人吵架,后听见贾某某在杨某甲家大喊一声“上”,人们都拿着棍子、砖头往院子跑。等我回到杨某甲院子时,杨某甲已被打趴下了,有人在劝架,不让打,这时就不打了。我也没有看见具体是咋打的。
12、贾××的证言
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那天晚上贾某生的爱人来到我家,给我说她闺女贾××与她女婿生气了,明天你给我帮帮忙把东西拉回来。第二天上午10来点钟,我与贾某照、还有个叫“伦”的娃,我们三一块到闫庄村宗台杨某甲家里,到那后过半个钟头,贾××的妈对我说帮忙把东西先拉回去,接着我们开始拉东西。后来发生的事就不知道了。
13、贾某×的证言
证实当时有的掂着棍子,有的拿着砖头,围着两人乱打,等我到院里,见伟已经被打倒地上了,左边额头上有血,旁边有几个娃掂着棍子,还想打,我赶紧拦着他们说,爷们别打了。这时伟从地上站起来,我看他迷迷瞪瞪的,也不说话。
14、杨×的证言
证实当天到杨某甲家拉东西。
15、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
今年三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妈黄某碧给我打电话说我家盖房子的事,并给我说我妹贾××和妹夫杨某甲的事,让我回去看看,能过在一起过,不能过了把嫁妆搬回去。3月17日上午,我联系到刘某某、齐小青、杨某乙三人开着刘某某白色“现代”轿车,车牌号为263,回到唐河,我给杨某乙说让他和我一起回去搬家,并让杨某乙给我找人。我们四人驾车走高速路口我们到唐河就直接回源潭,到源潭街杨某乙说他找人,我们四人开着车从源潭街东头找一个叫“威”的人,让他找人。我们开着车到源潭街东头,把车停在路口,杨某乙下车停一会,杨某乙领一个胖子说就是“威”。胖子见我们后商量一起先到唐河吃饭。后由那胖子开着车,和杨某乙、齐小青、刘某某我们一起到唐河吃饭,吃罢饭我们一起在唐河国道边的一个洗浴中心住宿。3月18日早上,仍由胖子开车,我们一起到源潭街,我想杨某甲比较倔,得吓唬吓唬他,又买了五根长1.7米的木质铁锨把,放在后备箱里。我们把车开到源潭街杨某乙家附近,胖子说让我们在那等,他去找人。停了一会,胖子开车回来,车上有五六个人,这几个人都不认识。杨某乙我们几个人在胖子家附近找了两辆车,一辆是黑桑塔纳,一辆是红色面包。一起到街北我们都上车了。胖子开着车在前面领着去张楼,到张楼见我妈黄某碧就准备走了,我见我家里近门也去了七八个人,我爹贾某生和我伯贾某×也去了。
到了杨某甲家后,我们停下车就开始搬嫁妆,我爸和贾某明开着拖拉机先走了,我们家人就问杨某甲要陪嫁的摩托车,杨某甲家人说摩托车没在,我看他们不想给我非向他们要。村里一个人出来管闲事说过两天把摩托车给我,我不同意。管闲事人看管不了就走了,我们双方为摩托车发生争执,杨某甲的哥说我们欺负人,说了杨某甲的哥进厨房拿把菜刀上我们跟,我从地上捡东西砸他,上前夺他刀,杨某甲拿刀砍在我左肩上,杨某甲的爸妈及刘某某都夺他哥的刀,后来把杨某甲的哥手里的刀夺下我们就走了,不再打了。
我没看见,当时我们一群人和杨某甲的哥在一块撕抓夺刀。具体杨某甲是咋受伤的我没看见。
2008年12月16日供述
16、刘某某的供述
今年3月份的一天中午,具体日子记不清了,贾某某在郑州到我店里找我喊我回唐河玩。当时我也没事就同意了,随后他开我车找到杨某,见面后,贾某某说她妹要离婚,过不成了,回家拉嫁妆,他让杨某再找几个人壮壮声势,杨某当时就给一个叫“齐”的人打电话,停了一会,“齐”过来,贾某某把事一说,俺四个就直接开车回唐河,贾某某让杨某回去后再找几个人,杨某说他源潭街有个朋友关系不错,让这人找。下午5点左右,我们到源潭街,找到杨某的朋友,是个胖子,接着俺们5个人开着车晚上在唐河吃的饭,住在富唐宾馆。第二天早上起床后,俺们几个人就回到源潭街,胖子转了一圈,又打了几个电话喊了几个娃们,接着又找了两辆车到贾某某家,贾某某家男女又去了十来个人,还开着拖拉机,都到他妹夫家。到他妹夫家后,贾某某他妈就喊拉东西,我们把嫁妆搬到拖拉机上,后因要摩托双方发生争吵,时间不大,我听见贾某某在院子里喊“胖子,快来”,我就赶紧朝院子里跑,还看到别的娃们从“现代”车上抽出棍子向院里冲,这时有个娃拿个刀,源潭街那个胖子,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双手抱着,还有杨某、“齐”拿着铁锨把在东边和那娃打,当时一起来的别的娃在旁边乱窜,具体我也没有看清。我看那娃的哥和青山撕抓的恶,就转身在地上拾个铁锨朝那娃他哥身上拍一下,打到哪我忘了。那娃他妈上来把我铁锨夺走了,这时不知道谁喊了一声,派出所的人来了,大伙都住手了。我才看见那娃在地上趴着,俺们这群人就朝门口走了。中午俺们在源潭街一个食堂吃饭,后来我们四个人都回郑州了,总共有二十多个人。
我还看见杨某、“齐”、“胖子”拿着木棍和那娃对打,具体咋打的我没注意。
17、被告人杨某乙的供述
今年3月17日上午9点多,我在我爱人翟春雨在郑州开的照相馆里,贾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回唐河,问我回不回,我说不回。贾某某又说他开车回唐河,我想得回去一趟就答应了。贾某某就开一辆银灰色的“北京现代”轿车,拉着我回唐河,当时车上有两个人,一个胖子叫“豪哥”,还有个瘦的叫“老表”,我们从郑州到源潭街是下午,见到任某某的老婆带着孩子在路边,我们就下车给任某某的老婆打招呼,并给他的孩子一百元钱。因为我和任某某是同学,两人关系好,贾某某也认识任某某,任某某说在家吃饭,贾某某说不去,后一起往唐河吃饭,晚上我们没有回源潭街,一起到富唐洗澡住宿。睡觉前贾某某说他妹和他妹夫日子过不成了,要离婚,明天让我们到宗台搬嫁妆。第二天早上,我说先回去上坟,让任某某开车送我,贾某某说一块回去,并让我找几个人搬嫁妆,我说找不到,贾某某又让任某某找人,任某某说回去后再说,我们一起到源潭街贾某某到任某某他姐的店对面路南买了一捆木质铁锨把,放在车后备箱里。任某某喊着邱永科、李帅上车,后贾某某又开着车到街上找了两辆车,一辆的深蓝色的轿车,一辆是红色面包车。我们开着车和贾某某的家人一起到他妹夫家,到后说他妹和他妹夫的事没说成,我们就把他妹的嫁妆都搬到拖拉机上,后因为摩托的事双方吵起来,贾某某妹夫的哥拿了一把刀在院子里,豪和老表就从“现代”车里拿出铁锨把往院里跑,随即我们也拿铁锨把往院里,我也拿根铁锨把,还见邱永科我不认识的几个娃都拿着铁锨把往院里去打贾某某的妹夫和妹夫的哥,当时我和邱永科两人走的慢些,我就到那家院南的砖头堆那站住,见贾某某和他妹夫的哥在那撕抓,宋某的几个娃在那劝,其余的在干啥我没注意。
我看见豪、任某某、老表把贾某某的妹夫打倒在地上。豪说:“胖子”是任某某。
18、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
3月17日下午天快黑时,杨某乙领着了老表贾某某和两个不认识的人,一个胖些,一个瘦些来找我,他们开一辆银灰色的轿车,杨某乙喊我往唐河玩。晚上在唐河吃饭,住在富唐宾馆,睡觉时贾某某说,他妹春节前结的婚,现在过不成了,明天一起到他妹夫家把嫁妆拉回家,并商量到时找人找车一起去。今天上午8点多回到源潭,由杨某乙找人,我和贾某某两人找车,在源潭政府门口找仝××黑色“桑塔纳”和一个叫“军”的人红色面包车,我就开着贾某某的车到街东头拉着四个年轻人,后又接着杨某乙,这时杨某乙庄上又来两个年轻娃,我们分别上了这三辆车,我们和贾某某的家人一起到他妹夫家抬嫁妆。后因为摩托车的事双方发生争吵,我们的人就拿起贾某某车里的木棍往院里跑,我也跟着往院里,见贾某某妹夫哥手里拿把刀,贾某某和他对着夺,两人摔倒地上,我们的人上去打贾某某妹夫的哥和他妹夫,我在贾某某妹夫家门前路边一堆树枝那拿根棍子,我拿起棍子见他妹夫的头被打烂了,贾某某的姨说别打了,我又把木棍仍一边,后来我们开着车就走了。
我看家那娃掂着刀乱舞,要砍杨某乙,我双手握着棍子走到哪娃面前靠右侧,把棍子扬起来,在他头顶偏右的地方砸了一棍子,当时那娃慢慢的倒在地上。接着又慢慢的站起来,我瞅见他头上有血流到额头上,就赶紧把棍子扔掉,出去跑到车旁。别的娃们也都出来了,随后我们开着车走了。
19、同案人邱永科的供述
3月18日早上8点多,我和李帅、薛大占、薛亚坤在源潭街X路口吃饭,任某某开辆车过来,当时车上还有四个人,任某某对大占说:“一会有点事,你给我帮帮忙”,大占说:去不成。任某某又问我有事没,我说没事。他就喊我和李帅上车,杨某说,帮忙搬家。当时我看见任某某的“现代”车上有五六根木棍。到那后,杨某说山的妹闹离婚,咱帮忙把嫁妆拉回来,后我们就开始搬嫁妆,因摩托的事贾某某和他妈与杨某甲吵起来,后又听见有人喊“打起来了”,这时我看见山、杨某,还有四个我不认识的娃从车里抽出棍子跑过去,我也走过去想帮忙打架,进门后,我看见山的妹夫在地上趴着。
当时我只见他左边额头上有鸡蛋大一片血,别的没见啥异常。
20、王付有的供述
当时我看见任某某在院里拾起一根棍子,朝南边一个娃头上闷了一下,当时就把那娃打趴倒在地上,那娃慢慢站起来,我见他左额头上流血了,就对他说:你忙去看看。
21、杜林攀的供述
证实我听见男方院子里有人喊“掂刀了”,接着又听见有人喊“打”,就有几个娃跑到车上拿棍子,还有个娃掂两根棍子往那里跑。我到门口时,就见男方拿娃在地上趴着。
22、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书
杨某甲的头部损伤构成重伤。
宋某某的头皮损伤构成轻微伤。
23、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对杨某甲的伤残评定。
杨某甲的损伤构成一级伤残。
24、杨某甲的医疗费凭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任某某、杨某乙、刘某某结伙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贾某某、任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乙、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某、任某某、杨某乙、刘某某尚能认罪,其中贾某某、杨某乙家属已支付被害人医疗费共5000元,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民事赔偿部分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某、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二、被告人杨某乙、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贾某某的刑期自2008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任某某的刑期自2008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杨某乙的刑期自2008年10月11日起至2013年10月10日止;刘某某的刑期自2008年12月16日起至2013年12月15日止)。
三、被告人贾某某、任某某、杨某乙、刘某某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医疗费x.41元、残疾赔偿金x元,护理费x元,鉴定费、误工费、营养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x.41元(含已支付的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四、没收作案交通工具豫x号“北京现代”轿车一辆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革命
审判员李新瑞
审判员郜峰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袁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