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略)。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世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向良云、严松林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德平担任记录。原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限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张某某于1993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未生育小孩。被告张某某于2005年10月离家出走,直到现在杳无音信。原、被告已分居多年。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被告张某某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未生育小孩。被告张某某因夫妻关系不和于2005年10月离家出走,与原告马某某无联系。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经原告马某某举证,本院认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结婚证2本,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
2、溆浦县X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不和已分居3年的事实。
3、原告马某某的陈述,证明本院认定的其他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婚后因与原告马某某夫妻关系不和离家出走,彼此未履行夫妻义务,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对原告马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世庚
人民陪审员向良云
人民陪审员严松林
二00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