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武冈市司法局湾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9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0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要求撤诉系其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许修军
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