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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武冈市司法局湾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9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0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要求撤诉系其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许修军

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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