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10月2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崔某某,西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援专职人员。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家庭纠纷,在西平县城温州家具城将妻子陈某打伤。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陈某某损伤属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某陈某,证人王XX、张XX、陈XX的证言,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系夫妻关系,在对其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5日起至2011年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罗静涵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左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