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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与孟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靳宝忠,河南大创(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李爱国,安阳市文峰区X路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某(户(略)),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凤霞,河南观止(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常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孟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8)文民高初字第171-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靳宝忠、李爱国,被上诉人孟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凤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与丈夫孟某仙有两男两女共四个子女,被告孟某某系长子,两个女儿孟某庭、孟某花均已成家。1983年实行土地承包时,被告因已成家,单独领取了土地承包证,孟某仙作为户主,其名下的土地承包证包括5个人的土地,即原告夫妇、两个女儿及次子孟某生,每人0.77亩,共计3.85亩。其中25亩地(地名)每人0.27亩,场边地(地名)每人0.5亩。1989年2月1日,原告家在家长孟某生及老亲、邻友的参与下写了分单,写明:“孟某某分父亲孟某仙遗产房五间西边二间半主房及房前空地,孟某生分父亲五间遗产东边二间半主房及空地,经说合,头门二门各抚养老人一个,期间看病丧事一律由本门负责。从1989年2月1日起每门每月抚养金15元、粮食150斤。头门二门各分二位老人地一份。头门二门不论谁掀房盖房,必须带老人一个。”按照协议,两个儿子应各耕种25亩地(地名)0.27亩,场地边(地名)0.5亩997年孟某仙去世,原、被告因原告住院双方发生纠纷。大营村委会于2008年3月15日进行了调解,达成协议:“一、老两口的地目前落实在兄弟俩名下,一人种一个老人的,打发老人后事,原写过分单协议予以维护,老大打发了其大爷(实为父亲),二生打发其母不变,如卖地在前老人健在,为了给老人百年后办后事用,给老人留下二万元留村,以备办事。此款从孟某生名下扣下,孟某生本人也同意。如老人过世在前,卖地在后,打发后事尽二生能力。平时给老人的补助归老人所有。二、孟某某负担照顾老人生活起居、吃药看病等一切费用。现老人腿骨折,床前需有人照顾,儿女四人应轮流侍侯,各尽孝心。如不往前站,孟某某承担全部义务。”被告孟某某和其舅常某继签了字,孟某生未签字。另外,2008年初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双方协商不成,原告撤诉,并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现原告仍居住在自己五间房的西头两间内。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现仍在原告两间半房屋居住,故其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返还0.77亩土地并确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常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常某某不服上诉称,要求判决被上诉人返还给上诉人两间半房屋,返还0.77亩土地。

被上诉人孟某某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要求维持原判。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常某某与被上诉人孟某某系母子关系,双方应相互关心,相互体谅。本案争议的二间半房屋,现由上诉人常某某占有使用,该房并未在政府相关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同时,分家协议并非房屋所有权证。因此,上诉人常某某要求返还两间半房屋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1989年2月1日分单中写明,从1989年2月1日起,每门每月抚养金15元、粮食150斤。头门二门各分二位老人地一份。2008年3月15日大营村委会调解后达成协议,协议中写明,老两口的地目前落实在兄弟俩名下,一人种一个老人的,打发老人后事,原写过分单协议予以维护……。案件审理期间,上诉人常某某未提供返还0.77亩土地使用权的充分证据,故上诉人要求返还0.77亩土地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常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新友

审判员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李迎春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迎春(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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