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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峰妨害公务一案一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0年10月2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0年10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超载车辆豫x行至312国道袁店南湾路段时,遇交警巡查。被告人为逃避、拒绝处罚,在巡查民警前来纠章并让其出示驾驶证时,驾车撞向执勤车辆,致警车门、轮胎、保险杠损坏,民警张xx、饶xx受伤。案发后,被告人家属支付警车修理费用x元。

另查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民警张xx、饶x元,两民警要求不再追究姚某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证人胡xx、胡xx等人证言,民警张xx、饶xx书写的事情经过,民警的伤检说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另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报案证明,抓获证明、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让江

审判员赛赛

人民陪审员鲜玉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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