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居民,现住(略)。
被告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居民,住(略)(广播局宿舍),熊某平之妻。
被告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在读大学生,住(略),熊某平之子。
被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略),现住(略)(广播局宿舍),熊某平之母。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熊某某、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称:“由于熊某平借申请人马某某x元用于购买座落在王府花园AX栋BX号商品房,因被申请人在诉讼中有变卖该房产的可能”故要求查封以被告熊某某的名义购买的湖南神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武冈市王府花园AX栋BX号商品房,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熊某某位于武冈市王府花园AX栋BX号商品房一套予以查封,暂不得转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肖丽艳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洪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