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查明:
2007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1000元价格购买了徐如显(现在南阳服刑)盗窃的一辆豪爵125型号钻豹摩托车。经查,该摩托车系社旗县X乡X村谢楼组王某某被盗车。查发后,该车已追回发还失主。经评估价值车价值56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主动接受罚金刑处罚,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9日起至2010年12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成星广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