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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毛某某与被执行人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榆中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毛某某与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13日作出的(2007)榆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祁某某未按期全部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毛某某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祁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毛某某水泥款x.00元,负担案件诉讼费940.00元,合计x.00元。本次申请执行的申请费218.00元,其他诉讼费582.00元,合计800.00元。本案执行标的总额x.00元。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祁某某下落不明,致使本案申请执行人毛某某的债权x.00元、本案的申请费218.00元,其他诉讼费582.00元,合计800.00元,共计x.00元,及因未按期履行的迟延履行利息未能得到实现,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某某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7)榆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毛某某在被执行人祁某某找见之后,或发现被执行人祁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再次就其未能实现的债权x.00元、本案的申请费218.00元,其他诉讼费582.00元,合计800.00元,共计x.00元,及因未按期履行的迟延履行利息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毛某某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高彦福

执行员马小林

执行员周德平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贾常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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