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6月30日被逮捕。现在(略)。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8年3月2日,被告人乔某某谎称要和舞阳县X乡X村民寇某某结婚,在舞阳县X村街骗取寇某某现金x元。
2、2010年5月至6月,被告人乔某某谎称要和西平县X乡X村民赵某某结婚,在舞阳县城等地骗取赵某某现金9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
寇某某、赵某某陈述,证人郑某某、杨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王二某、高某某、宋某某、宋二某、薛某某
等证言,杨某某所写借条复印件、银行查询情况证明,被告人用于骗取被害人所给的信用社金燕卡及查询结果证明,被告人身份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乔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x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2012年4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
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效荣先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昭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