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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信用社诉被告王某某、孟某某借款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原告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中段。

负责人吴某某,系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该社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系该社信贷员。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屈家村X村民,现住(略)。

被告孟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屈家村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广西,渭南经济开发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09年11月2⑷噶馨硎死嬖鞲参邪质佳┣迮糯眯嫌骱缌律诵判眯缬呱凰姹醺馔怨⒒稀∶列枇罱揽拙环敢溃ㄒ煞笥猩迸钤永献m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信用社诉称,被告王某某于2007年6月12日因购车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月利率为10.6875‰。被告孟某某对该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被告仅支付了2008年6月20日前所产生的利息,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重威胁借款本金的按期收回。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某归还借款本金x元,并支付利息x.5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孟某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某某辩称,借款属实,愿协商解决。被告孟某某辩称,同意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某共支付原告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信用社X年6月2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的利息共计x.13元,于2009年12月30日前归还5000元,于2010年1月30日前归还5000元,于2010年2月28日前归还5967.13元;自2010年3月起每月20日前归还原告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信用社借款本金2000元及利息,直至借款x元还清为止;

二、被告孟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因原告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信用社已预交,故被告王某某于2010年2月28日前清付原告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信用社。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永献m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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