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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徐州市X区宏达化工厂、徐州市X区庞庄办事处刘某甲路村民委员会返还集资款案
时间:2000-11-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九民再初字第5号

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9)九民再初字第X号

原审原告周某,男,1946年生,汉族,农民,住铜山县X村。

委托代理人魏裕功,徐州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徐州市X区宏达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男,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该厂会计,住徐州市X区庞庄办事处刘某甲路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男,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徐州市X区庞庄办事处刘某甲路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男,该村村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该村X区庞庄办事处刘某甲路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某丙,男,该村服务站站长,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原告诉原审两被告返还集资款一案,本院于1999年8月24日作出的(1999)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0年1月11日,原审两被告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于2000年7月7日作出(2000)九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理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

1.1993年3月2日铜山县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验资证明:铜山县X路有机化工厂(现改名为徐州市X区宏达化工厂)自有资金60万,其资金组成为企业自筹。

2.1993年度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记载:铜山县X路有机化工厂注册资金60万元。

3.1994年-1999年度,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记载,徐州市X区宏达化工厂注册资金60万元。

4.1994年2月22日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记载:徐州市X乡隶属矿区,铜山县X路有机化工厂更名为徐州市X区X路有机化工厂。

5.1996年3月26日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记载:徐州市X区宏达化工厂更名为徐州市X区宏达化工厂。

6.1996年3月26日至今,徐州市X区宏达化工厂主管徐州市X区庞庄办事处刘某甲路村民委员会。

7.1995年度,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记载:徐州市X区宏达化工厂出资者为徐州市X区庞庄办事处刘某甲路村民委员会,实际出资客为55万元。

8.1996-1999年度,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记载,徐州市X区宏达化工厂出资者均为徐州市X区庞庄办事处刘某甲路村民委员会,实际出资额均为60万元。

9.被告徐州市X区宏达化工厂已返还原告(略)元。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州市X区宏达化工厂返还原告周某集资款(略)元,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略)元,供不应求(略)元,于2001年1月31日前付(略)元,余款于同年12月30日前付清。

二、被告徐州市X区庞庄办事处刘某甲路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4900元,原告承担2000元,两被告承担29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某甲莉

审判员邱兆云

审判员耿书艳

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瑞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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