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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罗某甲与被上诉人罗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益寿,湖南阳邵(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邵阳县弘正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罗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罗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0)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罗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蒋益寿和被上诉人罗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罗某甲与罗某乙就本案是否侵占责任田的争议双方均不再提及,今后也不再就该问题另生枝节,该案涉及的责任田及责任田旁边的小路维持现状,双方均不能擅自改变;

二、本案一审诉讼费80元,二审诉讼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共计120元,由罗某乙自愿负担;

三、本案纠纷自此全部了结,双方就本案不再存在任何争议;

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廖高飞

审判员刘子腾

审判员彭莎娜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曾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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