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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时间:2004-03-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辛民初字第6—20号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辛民初字第6—X号

原告贾某,女,1956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女,辛集市东华焕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男,1957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1945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略),系被告之大姐。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1954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略)。

原告贾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占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0年12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二月初四生大女儿张某,X年X月X日生二女儿张某,1989年腊月20生儿子张某,因婚前缺乏了解,原、被告经常吵架,尤其是在大女儿两岁时,被告染上了赌博恶习,每年都欠下赌债,原告为了孩子委曲求全,不仅为其偿还赌债,还借钱盖房,被告口头答应不玩钱了,但实际不改,原告对其已失去信心,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张某和儿子张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共同债务。

被告辩称,我们两人还有感情,为了孩子,也为了有一个完整的家,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我的过错我今后改过,履行好丈夫的职责。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与被告于1980年12月8日登记结婚,1982年2月生大女儿张某,现已结婚,1986年11月生二女儿张某,现在辛集市第五中学读书,1989年12月生儿子张某,现在辛集市路过中学读书,原、被告婚后由于脾气不和,性格各异,有时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庭审中原告称被告有赌博恶习,每年都欠下赌债,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并写有不再赌博的保证书,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和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等问题,经本院主持调解,因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另查明,此次是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互敬互爱,共同珍惜所建立起来的家庭和夫妻关系,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且生有三个子女,不能简单说没有夫妻感情,经庭审双方的举证和质证,没有符合离婚条件的法定事由出现,现三个孩子都已渐渐长大,为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应该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贾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魏占生

二OO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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