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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1960年3月10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欧廷荣,湖南天戟(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段某某姐夫。

保证人段某细,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X镇学区宿舍X号,系段某成之父。

保证人周玉淑,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X镇X村X组,系段某成之母。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段某细、周玉淑女婿。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冈市人民法院(2009)武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段某平向段某某出具借条是实,但并没有实际借款”,请求驳回被上诉人段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段某平生前与上诉人王某某系夫妻,被上诉人段某某系段某平胞弟。段某平与王某某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10月曾协商离婚,段某平承诺段某平所负责债务与王某某和其女段某无关,因段某平不能及时给付王某某补偿款,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2009年段某平因病赴长沙住院治疗,2010年5月16日病故。期间,段某平分别于2009年9月15日和同年10月10日向段某某出具两张借条,共向段某某借款x元。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双方当事人并邀请保证人段某细、周玉淑到庭参加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段某平向段某某所借x元由王某某偿还段某某7000元,于武冈市人民法院解除对王某某在银行的x元存款冻结之日支付,余款3000元段某某自愿放弃。

二、段某平、王某某于1986年在武冈市X镇X村修建的石塘湾旧房归保证人段某细、周玉淑所有;段某平、王某某于2001年在武冈市X镇X村修建的铁山坪新房归上诉人王某某所有。

三、段某平生前所欠邓家铺信用社贷款本息x元以及所欠王某某亲属借款x元由王某某负责偿还;段某平、王某某在武冈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x.76元,归王某某所有,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四、段某平生前单位发放的安葬费、抚恤金等一切需一次性结算的款项由段某成全权办理领款结算事宜,全部款项用于偿还安葬段某平时的借款,无论盈亏与王某某无关,但依政策发放给的段某平之妻王某某的遗属困难生活补贴(现为285元/月)由王某某领取,因新的政策应由王某某享受的经济补贴,段某某及其父母段某细、周玉淑不得主张权利。

五、本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及保证人签字后生效。

六、本案一审诉讼费50元由被上诉人段某某承担;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谭莉娜

审判员禹继华

审判员刘新军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曾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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