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谭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诉被告严某某、谭某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甲,女,生于X年X月X日,土家族,农民,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

原告田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土家族,农民,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

原告田某丙,女,生于X年X月X日,土家族,学生,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

原告田某丁,男,生于X年X月X日,土家族,农民,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涂启念,巴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严某某(又名严X),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居民,住(略)-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

被告谭某戊,男,生于X年X月X日,土家族,驾驶员,住(略)。居民身份证证号码:x。

原告谭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诉被告严某某、谭某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周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田某龙、谭某先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甲、田某乙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涂启念、被告严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某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诉称,2008年3月13日二被告向田某庭借人民币x元,用于购买车辆,约定2008年12月底偿还。田某庭意外死亡后,四原告(谭某甲系田某庭之妻,田某乙系田某庭之子,田某丙系田某庭之女,田某丁系田某庭之父)才得知此笔借款。此时二被告已经离婚都不愿意归还借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四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及时给四原告偿还借款x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巴东县X镇X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巴东县公安局绿葱坡派出所的死亡注销证明各1份,四原告的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用以证明:①四原告与田某庭之间的人身关系;②田某庭已意外死亡;③四原告是田某庭的合法继承人。

经质证,被告严某某无异议。

2、2008年3月13日谭某戊给田某庭出具的欠条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谭某戊向原告田某庭借款x元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严某某表示谭某戊一直不给原告还钱,是因为原告田某乙拿不出欠条的原件。田某庭死后,田某乙找到谭某戊要求换欠条,谭某戊说是复印件而拒绝换欠条。

3、2009年11月30日巴东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收条、巴东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绿葱信用社的情况说明各1份。用以证明:①被告严某某用田某庭人身意外保险金偿还田某庭在绿葱信用社的贷款x元及利息510.42元的事实;②田某庭下欠绿葱信用社的贷款x元,绿葱信用社向法院起诉后,原告谭某甲已全部偿还。

经质证,被告严某某无异议。

4、〔2009〕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分公司出险索赔通知书(代索赔申请书)各1份。用以证明:①被告谭某戊与田某庭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存在;②被告严某某在保险公司领取了田某庭的人身意外保险金x元。

经质证,被告严某某无异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

原告提交的证据1、3、4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虽是复印件,但有其他证据佐证,且被告严某某对借款x元的事实予以认可,故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严某某口头辩称,我与田某庭是老乡,谭某戊借用田某庭的户口簿并同田某庭一起到绿葱信用社贷款。在贷款的时候,信用社要求借款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我们花了一百多元给田某庭买了保险。田某庭把x元的贷款交给谭某戊,谭某戊就给田某庭写了x元的欠条。

被告严某某未提交证据。

被告谭某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严某某与谭某戊于1998年2月23日登记结婚。谭某甲系田某庭之妻、田某乙系田某庭之子、田某丙系田某庭之女、田某丁系田某庭之父。二被告购买车辆缺少资金,请求田某庭出面在巴东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绿葱坡信用社(以下简称绿葱信用社)为其贷款。2008年3月13日,被告严某某、谭某戊与田某庭一同到绿葱信用社后,田某庭以购买车辆为由向绿葱信用社贷款x元。同时,田某庭还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支公司投保了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田某庭将获得的x元贷款当场交给了被告谭某戊,被告谭某戊给田某庭出具了x元的欠条,并约定“2008年12月底还清,按银行利率计算利息”。2008年7月5日,田某庭意外死亡。2009年3月13日,被告严某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支公司领取了田某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x元,并偿还了田某庭在绿葱坡信用社的贷款本金x元、利息510.42元,共计x.42元。田某庭下欠绿葱信用社借款本金x元及2009年4月27日后的利息,巴东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田某庭的继承人谭某甲等人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谭某甲于2009年11月30日偿还完毕。

另查明,本院于2009年8月10日判决准予严某某与谭某戊离婚,共同债务中田某庭的借款x元由谭某戊偿还。

庭审中,严某某陈述田某乙要求谭某戊为其更换欠条,因田某乙拿不出欠条原件,谭某戊拒绝更换。

本院认为,田某庭将通过贷款方式从绿葱信用社获得的现金x元借给被告谭某戊、严某某的事实清楚,田某庭与谭某戊、严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该债务系被告谭某戊、严某某婚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属谭某戊、严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谭某戊、严某某虽已离婚,但仍负有按约定向债权人及时偿还的义务。在田某庭死亡后,四原告作为田某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向二被告主张债权。对合同义务是否履行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二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清偿债务,因此四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x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四原告虽持有的是谭某戊出具的欠条复印件,但有其他证据佐证田某庭将在绿葱信用社获得的贷款x元借给了被告谭某戊、严某某,被告严某某对该事实亦无异议,故对田某庭给被告谭某戊借款x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田某庭意外死亡后,被告严某某将田某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x元领取后,偿还了田某庭在绿葱信用社的贷款本金x元、利息510.42元,因被告谭某戊、严某某并非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其对保险金不享有所有权,被告严某某的行为只能认定为代理田某庭的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偿还绿葱信用社的贷款,故已偿还的借款本息x.42元不能冲抵田某庭给被告谭某戊、严某某的借款。二被告虽经本院判决准予离婚,且判决所欠田某庭的债务由被告谭某戊偿还,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谭某戊、严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谭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借款x元,并从2008年3月13日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谭某戊、严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谭某戊、严某某各负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邮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张周波

审判员田某龙

审判员谭某先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