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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某某、唐某某与被上诉人广西万正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广西万正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孙某某。

上诉人(一审原告)唐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万正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

负责人梁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万正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黎钰,广西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恽革,广西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某某、唐某某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09)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周宪年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卢卫民和代理审判员唐某参加合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日,孙某某、唐某某与广西万正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以下简称万正房产桂林分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位于桂林市X巷的万正•西区国际第X栋X单元X层X号商品房,建筑面积112.18m,总价款为x元;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09年3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万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4种条件(该商品房工程质量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五方签章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朔超过6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该合同附件四的补充协议约定了购房款的支付方式为:买受人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支付总房款的40%作为首期房款,计x元,其余60%房款计x元,由买受人向银行申请办理个人按揭贷款。合同签订后,孙某某、唐某某依约支付了购房款。2009年3月31日,孙某某、唐某某收到万正房产桂林分公司发出的《入伙通知书》,孙某某、唐某某因个人原因,未按通知交房的时间接收房屋。2009年4月28日,孙某某、唐某某唐某某与万正房产桂林分公司办理了交房手续。孙某某、唐某某在接收房屋时,认为房屋存在一些质量问题,向万正房产桂林分公司提出整改要求,万正房产桂林分公司按孙某某、唐某某要求进行了整改。同年6月12日,孙某某、唐某某又向万正房产桂林分公司提出整政要求,万正房产桂林分公司整改完工后,孙某某、唐某某于同年6月8日开始进场装修。在装修过程中,孙某某、唐某某认为房屋仍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万正房产桂林分公司继续整改后,孙某某、唐某某仍以房屋的外观质量仍存在视觉上的明显缺陷为由要求万正房产桂林分公司继续整改,而万正房产桂林分公司则以己按孙某某、唐某某要求整改完毕,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再整改,双方协商末果,孙某某、唐某某遂以万正房产桂林分公司制作虚假五方验收合格证明,所交付房屋不合格视为未交付房屋等埋由诉至该院,要求万正房产桂林分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对其所购房屋维修或重做。

另查明,桂林万正房产桂林分公司于2007年9月26日取得其开发的桂林市X巷X号万正•西区国际A-l#、A-#2、A-3#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孙某某、唐某某购买的X-X-X-X号商品房于2009年3月15日通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结论为合格,同年3月23日,该项目经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五方验收,结论为合格。万正房产桂林分公司是万正房产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取得桂林市工商行政管埋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无独立法人资格。

一审法院认为:孙某某、唐某某与万正房产桂林分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内容均末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合同。孙某某、唐某某与万正房产桂林分公司均应按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合同约定,孙某某、唐某某所购商品房交房期限为2009年3月31日前,万正房产桂林分公司据此约定,向孙某某、唐某某发出了《入伙通知书》,孙某某、唐某某因个人原因延至同年4月28日才办理房屋交接手续,造成延期交房的过错责任在孙某某、唐某某。孙某某、唐某某要求万正房产桂林分公司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主张不成立。关于商品房质量间题,孙某某、唐某某购买的商品房己经过住宅质量逐套验收以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五方验收合格,符合孙某某、唐某某与万正房产桂林分公司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不过从本案证据显示,万正房产桂林分公司交付给孙某某、唐某某的商品房存在一定暇疵,根据孙某某、唐某某的要求,万正房产桂林分公司进行了多次整改,整改完毕后,孙某某、唐某某已进场对其商品房进行了装修,现孙某某、唐某某认为该商品房仍存在质量问题,万正房产桂林分公司制作虚假五方验收合格证明的主张无相应证据佐证,该院不予采信。故孙某某、唐某某要求万正房产桂林分公司对其所购商品房维修或重做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对于孙某某、唐某某接收商品房后至其进场装修前的整改期间,是否造成孙某某、唐某某经济损失,双方并末涉及,该院不予处理。孙某某、唐某某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关于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约定,要求万正房产桂林分公司支付2009年4月1日至案件执行结束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孙某某、唐某某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孙某某、唐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万正房产桂林分公司逾期交付万正•西区国际第X栋X单元X层X号商品房屋,且该房屋未经质检部门验收,存在一些质量问题,虽然万正房产桂林分公司对该房几次整改和维修,但该房仍然存在一些质量问题。请求撤销原判,判决万正房产桂林分公司支付孙某某、唐某某违约金x元;判决万正房产桂林分公司出卖给孙某某、唐某某的房屋维修或重做达到国家、地方政府和万正房产桂林分公司工程设计的标准。

被上诉人万正房产桂林分公司辩称:该房屋质量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五方验收合格,已按时交付给了孙某某、唐某某,且对该房屋进行了整改。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09年3月31日前,万正房产桂林分公司依合同约定,向上诉人孙某某、唐某某发出了《入伙通知书》,孙某某、唐某某因个人原因延至同年4月28日才办理房屋交接手续,造成延期交房的过错责任在孙某某、唐某某,被上诉人万正房产桂林分公司没有逾期交房。桂林市X巷的万正•西区国际第X栋X单元X层X号商品房虽然没有经质量检验部门检查验收,但是经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五方验收合格。该商品房存在一定暇疵,应孙某某、唐某某的要求,万正房产桂林分公司对该商品房进行了多次整改,整改完毕后,孙某某、唐某某已进场对该商品房进行了装修。孙某某、唐某某提出万正房产桂林分公司逾期交付万正•西区国际第X栋X单元X层X号商品房屋,且该房屋未经质检部门验收,存在一些质量问题,虽然万正房产桂林分公司对该房几次整改和维修,但该房仍然存在一些质量问题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且孙某某、唐某某在一审中又没有委托质检部门对该商品房进行质量鉴定,因此,该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孙某某、唐某某提出撤销原判,判决万正房产桂林分公司支付其违约金x元和判决万正房产桂林分公司出卖给其的房屋维修或重做达到国家、地方政府和万正房产桂林分公司工程设计的标准的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实体处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86元,由上诉人孙某某、唐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周宪年

审判员卢卫民

代理审判员唐某

二0一0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伍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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