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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失火罪,张某某、阮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09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涉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09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2010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阮某某,男。因涉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09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失火罪,原审被告人张某某、阮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案,于2010年7月26日作出(2010)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王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张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以阮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张某某、阮某某均未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某犯失火罪,张某某、阮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仙桃市人民法院(2010)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张少华

审判员刘先兵

二O一O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胡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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