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E-10。
法定监护人欧阳花兰,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唐建平,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少波,湖南西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安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玉春,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长沙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长左登
人民陪审员马新贵
人民陪审员陈树滋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