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门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
汉滨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09)安汉执字第X号门某某申请执行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门某某认为汉滨区人民法院执行不力,申请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08)安汉民初字第X号门某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执行。
汉滨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康宁
审判员章和平
审判员梁显林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肖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