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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欠款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门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

汉滨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09)安汉执字第X号门某某申请执行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门某某认为汉滨区人民法院执行不力,申请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08)安汉民初字第X号门某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执行。

汉滨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康宁

审判员章和平

审判员梁显林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肖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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