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退休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农民。
上诉人喻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0)天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查明,原审法院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天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告知当事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十五日)届满后七日内仍未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签收该判决书时,即视为已收到法院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
2010年8月22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喻某某送达了(2010)天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按照该民事判决书通知的要求,上诉人应于2010年9月14日前向本院预交本案上诉费用。现经本院核查,上诉人截止交费期限届满之日,未按要求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预交,上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上诉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该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诉人喻某某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0)天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勇
审判员张志杰
代理审判员蔡蕾
二O一O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