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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赵※※、赵※、赵□□继承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中),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赵※※、赵※、赵□□继承纠纷一案,赵××不服老城区人民法院(2009)老民初字第X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9)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翟涛

审判员:祖萌

审判员:刘龙杰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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