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中),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赵※※、赵※、赵□□继承纠纷一案,赵××不服老城区人民法院(2009)老民初字第X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9)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翟涛
审判员:祖萌
审判员:刘龙杰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