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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滥伐林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浉刑初字第226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08年3月28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翟某某,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永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被告人王某购买了信阳市浉河区X镇X村辜湾组集体山上的马尾松后,其雇佣工人进行采伐。经信阳市浉河区林业技术推广站鉴定:其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砍伐松木867株,计立木蓄积为102.7388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丁××、黄××、李××等证言,林木采伐许可证、(2008)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理由成立。被告人尚能认罪,系初犯,其积极缴纳罚金,故辩护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宝成

人民陪审员王某宪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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