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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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汉执提字第1-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武汉兴达昌科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俊,湖北龙田(略)事务所(略)。

被执行人监利县广播电视台。

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X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台台长。

第三人荆州市金纬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荆州市X路X号广电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兴达昌科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监利县广播电视台买卖设备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汉兴达昌科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第三人荆州市金纬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经审查,2008年5月8日荆州市金纬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由荆州广播电视局、监利县广播电视台(监利县华光广视传媒有限公司)等六股东投资成立。荆州市金纬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全部承受监利县广播电视台的债权债务。2008年3月30日荆州市金纬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作出担保承诺:公司合并后,由本公司承受本公司及监利县华光广视传媒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荆州市金纬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全部承受监利县广播电视台债权债务,且自愿承担监利县广播电视台的全部债权债务。荆州市金纬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的承受人,武汉兴达昌科贸有限公司请求变更荆州市金纬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荆州市金纬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荆州市金纬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武汉兴达昌科贸有限公司履行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荆州市金纬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身龙

审判员余培为

审判员魏天红

二O一O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方晓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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