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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工人。

被告:周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干部。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白菊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9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女儿。婚前我们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性格差异大,特别是被告性情暴躁,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对我恶语相加。2007年12月我们争吵后被告带女儿回娘家居住至今。分居期间,我与被告没有沟通,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哦モs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共担。

被告周某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我们自经人介绍后恋爱两年才结婚,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婚后我们争吵与原告酗酒成性、又不愿与我沟通有一定关系,如果我们端正生活态度,珍惜夫妻感情,增进夫妻间的交流与沟通,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另外我们的女儿只有5岁,年纪还小,需要双方共同教育抚养,因此,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孩子的健康成长,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9月24日登记结婚,2004年9月1簧排モs。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在随后的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开始不睦。2007年12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遂回娘家居住。原告遂于2010年4月1日起诉到院要求:1、原告与被告离婚;哦モs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共担。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天房权证秦字第x房产证复印件、被告与天水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物业管理业务表格等在卷佐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且生育孩子。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考虑,双方应该相互关心和体贴,共同抚育孩子,而且对生活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应当正确对待和处理。审理中,被告对自己的不足之处能够正确认识且表示愿意悔改,希望原告给其改正的机会。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如果双方能够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摒弃前嫌,相互理解,仍不失为一个和睦的家庭,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白菊萍

二O一0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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