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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不服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乙、张某某犯盗窃罪上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2010年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乙、张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0年8月25日作出(2010)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黄某乙、张某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黄某乙未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某某、原审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仙桃市人民法院(2010)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曾志军

审判员王秀斌

审判员刘先兵

二O一O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施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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