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铜川市第一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
负责人石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铜川市第一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9)铜仲裁决字第X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树江
审判员徐伟
审判员项欣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魏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