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广一水泵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明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本院在执行陕西广一水泵机电有限公司与陕西明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0)第X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树江
审判员徐伟
审判员项欣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魏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