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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董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吕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雷雨,天水市秦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者。

被告:董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0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董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志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2008年8月,被告董某某家因灾后重建准备盖房,便与原告吕某某商定为其运输建筑材料。同年8月24日晚,因原告吕某某耽误了为被告董某某家拉沙子,原、被告在田家山村民田爱平家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斗殴,原告吕某某被被告董某某打伤头部,后经鉴定为轻微伤。原告吕某某遂于2010年1月27日起诉到院,要求被告董某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x.8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董某某赔偿原告吕某某医药费、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500元(已扣除被告垫付的医药费500元);

二、原告吕某某赔偿被告董某某医药费500元;

上述一、二项折抵后,被告董某某应给付原告吕某某3000元。被告董某某于2010年4月2日前先给付原告吕某某1000元,剩余2000元于2010年12月30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志君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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