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穗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X街X路X号穗景大厦A幢X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郑州市经纬昌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二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经理。
原告广东穗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经纬昌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广东穗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穗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穗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穗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梅
审判员董小斐
代理审判员刘某斌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