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XX。
被告唐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与被告唐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XX于2010年12月9日以需收集其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XX承担。
审判员蒋艳辉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