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XX。
委托代理人郑XX,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魏XX。
被告吕X。
委托代理人周XX,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XX、魏XX与被告吕XX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魏XX、魏XX于2010年9月25日以愿与对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XX、魏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XX、魏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元,由原告魏XX、魏XX负担。
审判员林恩贵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