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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曹某某买卖合同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县民初字第1511号

原告陈某,男,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曹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8年8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曹某某买卖合同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常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曹某某在2001年至2002年间承包建设工程过程中多次向陈某赊购建筑材料,货款共计x元。2004年1月11日,曹某某向陈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暂欠陈某建材款壹万玖仟肆佰元整。(¥x.00)”。之后,陈某因多次向曹某某索款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曹某某偿付货款x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曹某某在2009年12月31日前偿付原告陈某货款x元。

本案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被告曹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常维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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