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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内黄县森达针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立终字第187号

上诉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叶灵恩,内黄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内黄县森达针织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黄县X镇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窦新平,内黄县内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内黄县森达针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向内黄县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内黄县人民法院以该案应由相关部门采取行政等手段统筹协调,人民法院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为由,作出(2008)内民初字第X号的民事裁定,驳回了双方的起诉。刘某某不服该裁定,上诉称本案是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依照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相关规范,因企业改制导致的群体性职工下岗、拖欠工资、欠缴养老保险金等纠纷,应由相关部门采取行政等手段统筹协调解决,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本案系由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应由相关部门统筹解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万生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陈超英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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