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53年3月2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姚某某,男,1953年9月9日,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09)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该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30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已履行义务,本案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1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志丹县人民法院(2009)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刘西尧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白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