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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53年3月2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姚某某,男,1953年9月9日,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09)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该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30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已履行义务,本案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1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志丹县人民法院(2009)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刘西尧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白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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