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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欧阳梦裘、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管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欧阳梦裘,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福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衡山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安福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欧阳梦裘、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管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9)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2010年3月3日,权利人欧阳梦裘、刘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管某某赔偿申请执行人欧阳梦裘各项损失3027元,赔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各种损失x元,两项共计x元,并承担诉讼费122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管某某外出务工,银行无存款,家中无财产,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剑云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薛敏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刘某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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