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郭某某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5月17日15时39分,我在自己家即平顶山市卫东区黄楝树小区广厦集团海港楼西单元X楼东户休息,被告带着六个人砸我的门,我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向110报警,由于受到了惊吓使我的冠心病法发作,我被120急救车送往平煤总医院住院治疗。在我住院的第三天,被告到我住处把门锁砸开换了新锁,后非法侵入我的住宅。我与被告的父亲郭某清有过同居关系,但该同居关系已被卫东区法院于2007年4月27日判决解除了,平顶山市卫东区黄楝树小区广厦集团海港楼西单元X楼东户是我个人的财产。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侵占的房屋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房租7200元;2、被告公开书面赔礼道歉;3、被告按照资产清单返还约12万元的资产,如有损失,应予赔偿;4、被告赔偿因侵害房屋造成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x.63元;5、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x元;6、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争议的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黄楝树小区广厦集团海港楼西单元X楼东户的房屋因产权尚未确定,故不能确认原告是本案适格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平
审判员刘宏民
审判员付洁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