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英杰,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广利,若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英杰,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赵广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认识不久便按农村风俗草率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1992年11月生育一女,取名吕A。1993年7月3日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2000年10月生育一子,取名吕B。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短没有充分了解缺乏婚姻基础,婚后发生双方性格差异很大,经常因各种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为了两个孩子对被告一直忍让迁就,自2007年年底原、被告再次发生冲突以致无法共同生活,双方感情日益破裂严重,使生意无法正常经营,也更景响了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现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了家庭为了孩子的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按农俗风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后于1993年7月3日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吕A。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吕B。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不同意,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有子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虽双方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是原、被告双方在长达多年的共同生活中所培养的夫妻感情并不能因一时的家庭矛盾而归于破裂,为此双方应该珍惜多年来的夫妻感情,各自反思自己的不足,做到互谅互让,尊老爱幼,家庭和睦。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因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出发,从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的和诣考虑,依法应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吕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李红权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00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赵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