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0年生。

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1953年生。

被执行人林某某,女,1959年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现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郭某某、林某某收入人民币10.37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孙勇

执行员吴迪华

执行员王石华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阮品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