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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艾一布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艾一布,男,生于X年X月X日,东乡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文盲,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3日被羁押,1月20日被刑事拘留,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艾一布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4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军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艾一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5日,被告人马艾一布伙同马赛力木(已判刑)、马阿力木(在逃)三人预谋后,窜至我区天河广场、东团庄小区X号门口盗窃二起,盗得豪爵—x牌和厦杏三阳牌摩托车各1辆,共计价值x.36元。后三人又窜至天水郡老君庙门口欲盗窃一辆轻骑铃木摩托车(价值4428.85元)时被失主发现,三人在逃跑途中马赛力木被公安机关布控抓获,另二人逃脱。破案后车辆均已追回并发还失主。马艾一布于2010年1月13日在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X乡X村被当地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艾一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王强、吕华、张亚军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同案犯马赛力木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赃物照片,机动车购货发票,价格鉴定结论,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艾一布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在天水郡老君庙门口实施盗窃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马艾一布在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且被盗赃物全部追回,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艾一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3日起至2013年7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邢自元

代理审判员陈刚

代理审判员甄瑾

二O一O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陆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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