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xx号。
被告杨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x号。
原告秦xx诉被告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宏慧独任审理。于2010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xx诉称,2009年4月20日,被告杨xx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00元,现经催要未果,故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由被告杨xx出具的借条。
被告杨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4月20日,被告杨xx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借条上载明:“今有杨xx借秦xx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嗣后,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而成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xx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故原告要求被告杨xx偿还借款,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秦xx借款人民币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宏慧
书记员朱凤